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保障
——专家就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建言献策
本报记者 陈 瑜
“我认为今年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十分重要,很有必要。”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名誉会长、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段瑞春3月9日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飞速发展,科技实力迈上一个新的台阶,科技、经济面临的形势与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法律需要适时做出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3月8日在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根据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初步安排审议45件法律案,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科技创新,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
3月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科技日报记者就此采访有关人士,建言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
新时代为法律修改注入了新内涵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颁布,并于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段瑞春曾在1993年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法起草工作,2007年作为咨询专家为修法建言献策。
他回忆,当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只有一部规范技术转移的技术合同法是不够的,还要对国家科技立法做顶层设计,制定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基本法律,这就是科学技术进步法。
“新阶段、新理念、新格局为法律修改注入了新内涵。”段瑞春举例说,1993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出,贯彻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现行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这些规定在特定历史时期是十分正确的。但今天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为了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应当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把“坚持‘四个面向’”“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写入新时期科学技术进步法。
“这次修改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成为新发展阶段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助推器,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历史意义,一定会为后续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保障,提升全国人民建设科技强国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校长邱勇说。
给予项目承担者更大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
近年来,一系列事关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
2015年8月,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全部下放给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邱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依据该法,清华大学于2015年制定了《科技成果评估处置与利益分配办法》,并在实施中不断修订和完善政策,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股权或者现金收益的15%归学校,85%归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这一办法显著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升了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2015年至2020年,学校通过许可、转让和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520余项,合同额年平均增长率超过50%,2020年比2015年合同额增加了7.78倍。”谈及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邱勇建议,在知识产权处置方面,给予项目承担者更大的自主权,鼓励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对完成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高等学校是国家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和技术创新的策源地。邱勇同时建议,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对高等院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做进一步明确。
建议增加加强基础研究的规定
“基础科学研究亟待持续加强。”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移动董事长郑杰看来,当前,我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短板依然突出,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基础研究占全社会研发支出的比例已突破6%,但是相对发达国家平均15%的水平还是偏低;国有企业从事基础研究比例较低,国有企业的创新领军效应尚未完全发挥。
郑杰建议,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中,增加关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的规定,设立“省—市—县”多层级、立体化基金体系,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及颠覆性技术研究的投入支持;增加关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规定,强化企业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主体作用;增加关于地方财政科技经费保障与引导社会投入的规定,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进一步补充国有企业应当加大科研创新投入的义务,并完善关于国有企业科研考核机制的条款。
“科技法律制度体系的细化和完善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也是一个和实践探索紧密融合的过程。”在邱勇看来,科技法律是一个制度体系,需要通过整体设计,实现科学技术进步法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不同层面法律和相关部委规章制度的联动、呼应、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