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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联合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22
来源:石家庄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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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3〕1号)相关文件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域内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双一流高校、国内一流学科等高端科技资源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建设联合研发机构,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按照“政府引导、联合共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模式,打造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梯次培育机制,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联合研发机构是指由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引导,我市域内企业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双一流高校、国内一流学科等联合共建的实验室、研究院(所)、创新院、研发(创新)中心等以科研合作为主要方向的联合研发机构,主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人才引进和培养、产业化应用等任务。
(二)建设原则
1.突出政校企合作。围绕我市特色产业集群或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发挥市、县两级政府统筹主导作用,深入对接企业重大创新需求,精准匹配高校创新资源,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落地转化,鼓励县(市、区)参与企业与高校共建的联合研发机构,提供人才政策、环境营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促进联合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着力构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2.坚持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各县(市、区)区位、产业、市场优势和高校创新资源与创新组织优势,合理布局,承接高校优质创新资源,杜绝重复建设。
3.注重体系建设。注重联合研发机构的自身体系建设,包括构建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成果转化体系和服务支撑体系。引导支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整体转型升级为联合研发机构,或以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联合研发机构建设。
4.加强绩效考核。为推动联合研发机构尽快形成“自我造血”能力,鼓励其按照市场化竞争模式运行,逐步完善联合研发机构的设立和退出机制、项目投入和绩效评价机制等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助力联合研发机构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1.开展科技研发和技术攻关。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科学难题和技术瓶颈,支持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引领产业技术方向。
2.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以新技术、新工艺和技术成果为纽带,充分发挥联合研发机构体制机制优势,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灵活采取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
3.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技术转移和转化合作机制,鼓励建设或联合共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生产基地等成果转化平台,开展高校科研成果向产业应用的“二次开发”和技术服务,加快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
4.集聚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联合研发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优势,着力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人才集聚平台,重点培养一批具备产业洞察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的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和携技术带成果多元资本参与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5.提供全方位科研技术服务。发挥人才资源优势和研发设施优势,开展产业规划研究、技术进步路线研究、技术诊断、工业设计、技术集成、成果应用、检验检测等技术性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科技进步水平。
二、认定条件
联合研发机构的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应符合本市传统产业升级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以及未来产业发展的前沿性技术需求。
(二)拥有优质创新资源。联合研发机构应有政、校、企三方合作协议,具有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技术成果具有一定的产业化基础和广泛的市场化前景。其中,政府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比如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包括石家庄高新区、经开区、自贸区正定片区管委会)以及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高校包括国家级科研机构(如中国科学院等)和国内双一流高校相关院系、国内一流学科院系等;企业包括科技领军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等。
(三)建设期需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必备的研发条件。联合研发机构在建设初期通过共建协议等方式获取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具备开展研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联合共建的高校、科研机构应维持一定数量的研发或成果转化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派驻到联合研发机构工作,每年派驻人员的累计工作时长总合不少于60个月。
(四)依托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实力。
1.联合研发机构在三年初建期可以设在企业内部,三年建设期满后,联合研发机构需完成独立法人资格注册。
2.积极鼓励联合研发机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模式发展,不断增强自我输血的能力。
3.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科研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科研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企业具有相关领域科研开发带头人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人员团队,企业研发固定人员数量不少于30人。
(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重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以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主,形成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一体化的功能体系,培育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六)具备健全、高效、灵活、开放、自主的体制机制。建立起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灵活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成果转化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在创新投资、引人用人、薪酬激励、业务发展等方面享有充分的决策自主权。
(七)具有公共研发属性。应围绕共建单位的重点研发方向,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服务、成果转化与企业孵化为核心业务(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研发服务外包、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生产性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单位)。
三、建设目标
每年新认定联合研发机构3-5家,到2029年,经认定的联合研发机构达到15-25家。建立起以联合研发机构为基础的支撑科研活动创新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引进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研发团队和技术服务人才队伍,逐步形成自我造血、功能齐备、良性运转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育积蓄后备力量。
四、支持措施
(一)制定联合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市科技局负责制定联合研发机构认定管理标准,组织开展联合研发机构认定工作,通过认定的联合研发机构,从获得资格认定年度起,享受联合研发机构有关扶持政策。
(二)对建设期内联合研发机构给予经费支持。联合研发机构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后,对通过验收的联合研发机构纳入管理序列。联合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标准,排名先后顺序择优给予每年不高于2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对建设期内联合研发机构,每年实行绩效考核,对于未达到年度任务书指标要求的,暂缓其申报下年度经费。
(三)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制度。对纳入管理序列的联合研发机构,每年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联合研发机构,次年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标准,排名先后顺序择优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2次绩效评估不合格,取消其联合研发机构资格。
(四)鼓励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联合研发机构面向市场需求,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转型向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五、组织保障
强化市县协同联动,形成“市级指导、县区主导”的管理格局。市科技局按照“精准定位、主动布局、突出重点、构建优势”的原则,统筹谋划全市联合研发机构建设,加强对联合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跟踪与指导评价,建立配套评估激励工作机制,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推动联合研发机构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各县(市、区)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建立本地区对联合研发机构在人才引进、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机制,做好前期培育工作,协调推动本地区联合研发机构发展,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实。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对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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