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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7-22
来源:石家庄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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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创新组织机制,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效能,整合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方式
(一)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采取单独列支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均以项目立项的方式,按照满足需求、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标准,排名先后顺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包括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企业孵化、项目建设等。
二、支持范围
(一)鼓励和培育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1.对在我市建设并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分中心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获国家认定或重组成功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每年最高600万元的建设支持资金,连续支持3年。
(二)鼓励和支持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获得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获批复建设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大力发展市级科技创新平台
1.对获得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2.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评估周期内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3.对获批复建设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评估周期内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4.对获批复建设的市级联合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建设支持资金,连续支持3年;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市级联合研发机构,评估周期内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
三、其他
(一)对获得支持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单位,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二)对同一平台建设单位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不重复支持。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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