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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9 16:52   来源:石家庄科技网 【字体: 打印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石科规〔2024〕5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科技局、经开区科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管理,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由我市管理或归口管理,认定时间满1年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二、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以培育支撑科技创新源头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加强孵化环境和能力建设为导向。
2.科学客观。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服务能力、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公平公正。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年度绩效评价,委托和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对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评价内容
(一)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内容
1.服务能力:主要从场地人员、创业资源、服务机构等方面设置6项指标。
2.孵化服务:主要从创新创业活动、对接外部创新资源等方面设置5项指标。
3.孵化绩效:主要从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成长性、融资能力、科技含量等方面设置6项指标。
(二)孵化器绩效评价内容
1.服务能力:主要从孵化服务条件,整合资源能力、自身建设等方面设置6项指标。
2.孵化服务:主要从孵化活动、平台建设、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设置5项指标。
2.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成长性、融资能力、科技含量等方面设置6项指标。
四、组织实施
1.市科技局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定期对满足条件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适时发布绩效评价结果。
2.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应按照绩效评价的通知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3.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要结合实地考察审核各单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加强对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按时参加评价。
五、评价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绩效评价通知,明确具体绩效评价要求。
2.网络申报。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要求填写绩效评价材料,并上传佐证材料。
3.审核推荐。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填报的数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
4.综合评价。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填报的年度数据依据绩效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5.公布结果。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并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予以发文公布。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
1.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众创空间评分≥90分为优秀,评分90分以下且≥80分为良好,评分80分以下且≥60分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孵化器评分≥85分为优秀,评分85分以下且≥75分为良好,评分75分以下且≥60分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5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孵化器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奖励金额依据其当年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确定。
3.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不享受奖励性补助,并发函提醒整改。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督导,确保整改到位。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资格。
七、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石科规〔2019〕4号)和《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石科规〔20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