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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石家庄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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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石家庄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参照《河北省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促进主导产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修定了《石家庄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申请与认定、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了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申报条件
1.进一步明确了研究院的申报范围,包括我市域内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创新实力突出的单位。
2.将原稿中“依托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修改为“依托单位应具有逐年增长的经济社会效益,且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在研究院的组建方式上,新增了“鼓励与国字头科研机构、双一流高校、高校一流学科合作共建”;同时,将原来的“依托单位应联合的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2家(含)以上联合共建”修改为“依托单位应联合的产业链上游、中游、下游均不少于1家优势企业、1家(含)以上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共建”。
二、新增产业技术研究院牵头绘制产业图谱的职责
在第二章牵头单位职责中新增“牵头梳理研究院所在产业领域的优势产业链,理清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及“链主”企业,绘制全市相应领域的产业图谱”有关内容。
三、取消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建设期
参照新修订的《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的研究院2年建设期。
四、避免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重复建设
在第三章中新增“第十四条同一依托单位在相同领域、相同研究方向、同称谓的,且已被认定或晋升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不再设立或保留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
五、明确提出了产业技术研究院要建立现代化体制机制
对原管理办法中关于研究院组织架构、体制机制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整合和提升,新增或调整了部分更适用于研究院发展的部分内容,具体包括:
1.参照新修订的《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运行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对研究院院长增加了“不得兼任其他平台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要求。
2.对研究院组织架构进行了具体明确:“研究院内可设立综合管理办公室、研发实验室、政策研究室、分析检测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培训机构等符合研究院功能定位的内设机构”。
3.新增了对纳入管理序列的研究院实施激励措施。
在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新增对研究院实施激励措施有关内容,一是建立由研究院提出和承担市级科技任务的机制,通过定向委托、定向择优等方式支持研究院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二是鼓励研究院立足产业发展优势,服务县域科技创新,优先支持研究院在县(市、区)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平台。三是鼓励省市相关引导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研究院及其衍生企业融资支持。四是对连续两次获得优秀档次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院,优先推荐创新省级创新平台。定期评选标杆研究院,向全市推广先进经验。五是鼓励支持研究院面向市场需求,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转型向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六、加强了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日常监督考核
1.增加了“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加强研究院的日常监督,研究院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研发投入等重要指标不达标的,通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督促其整改。”的内容。
2.增加了“(五)研究院在第一个评估周期内,未绘制研究院所在领域的全市产业图谱,不得评为优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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