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省科技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冀科监规〔2021〕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对象、科研失信行为和科研诚信管理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第二章,诚信管理机制。明确了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第三章,失信行为管理。明确了各类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种类以及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同时,对失信记录名单的管理以及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其他相关事项。明确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中央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及省科技厅设立的计划(专项)项目或科技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设立的其他计划(专项)项目或科技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三、政策特点
(一)科研诚信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报、项目推荐、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管理环节。实现科技计划项目从源头申报到验收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营造科研诚信领域良好生态环境。
(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诚信情况,对科研诚信建设效果显著的单位、恪守科研诚信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荐省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支持。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三)完善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共用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汇交、共享和应用,加快推进科研诚信管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上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互通,为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提供支撑。
(四)完善了管理程序。《管理办法》对管理程序进行了完善,制定了失信主体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处理程序条款(第二十二条)和信用修复审核程序(第二十七条),增强了管理程序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五)增加免责,体现管理温度。《管理办法》中借鉴国内管理经验,在惩戒失信行为的同时,列出了正面清单,增加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免责条款,明确了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具体情况,使诚信管理工作即强化了约束也体现了温度(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