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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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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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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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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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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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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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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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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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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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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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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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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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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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3、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3号令《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4、《河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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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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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检查
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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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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