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2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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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A)
石科建议字〔2020〕第1号
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24号建议的答复
张永生代表:
您提出的“完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评定办法”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科技成果评价
2016年6月,科技部正式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委托方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我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同时停止进行,并开始推动建立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之外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目前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价以科技部颁布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成果进行两方面评价,一是对科技成果的整体技术水平进行认定,二是建立了指标体系对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分。基本程序是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科技成果的技术领域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审阅评价材料,听取汇报,经专家质疑,委托方答辩,专家组综合科技成果的科技查新、检验检测报告、用户意见、订货合同、完税证明等文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科技成果评价除了对科技成果本身的先进性进行评价外,也对技术的应用效果进行评价。在对科技成果的综合评分中,与科技成果的实施数量和质量相关的有如下指标:1.技术重现度和成熟度;2.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3.经济或社会效益。三个指标占综合评分的45%分值。
《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与具体评价活动的评价专家一般应从评价专家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管理专家、经济学家、企业家及用户代表参加。
二、科技人才评价
近年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人才工作,不断创新引才用才机制,营造良好宽松的引才、聚才、用才环境,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入贯彻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六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包含了《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明确了人才分类与评价标准、评价方式与手段、评价方法和评价管理与服务。根据科技人才不同领域、岗位特点,坚持以服务创新发展、倡导科学精神、尊重科研规律、优化评价体系为原则,建立以创新质量、能力绩效、团队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根据科技人才的工作性质和科技活动特点,将科技人才分为基础研究人才,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社会公益研究、科技管理服务和实验技术人才等3类。重点从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评价。针对3类人才在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又各有侧重,评价角度更加适合不同科技人才等岗位和工作实际。比如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性、创造性和成熟完备性,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转化应用情况,标准制定情况,关键技术推广情况,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下一步,市科技局将继续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细化评价标准,自主评价科技人才。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结合。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19日
领导签发:闫志民
联系人及电话:张文涛,8505295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