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24〕9号),我局现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认定时间满1年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名单见附件1)。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同一运营主体的,并入孵化器绩效评价,不再单独评价。
二、评价周期及内容
1.本次绩效评价周期为2023年1月-12月,各申报单位按照评价周期准备相应时间段内绩效材料。
2.依据《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石科规〔2024〕5号)(附件2)文件中规定的绩效指标进行评价。
三、申报流程
1.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绩效评价采取网上申报,归口管理、逐级申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通过网络传输,由归口管理部门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2.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名称、运营单位、法人代表、场地地址、场地面积等基本信息有变化的,申报单位登录“石家庄市科技孵化载体申报管理系统”先履行变更程序,变更申请由管理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再填报绩效评价表。变更备案材料(带“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水印的变更事项备案表、相关附件)单独装订、签字盖章后与绩效评价材料一同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3.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绩效评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确保数据准确、材料齐全、按时填报。待归口管理部门核通过后,打印带“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水印的绩效评价表和全部附件材料,签字盖章报归口管理部门。
4.请各归口管理部门网上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审核通过后,打印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汇总表并盖章。
四、有关要求
1.无故未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申请绩效运营补助的单位,绩效评价证明材料中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评价期内用于建设和运营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和会计凭证。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3.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督导职能,做到应评尽评,填报内容佐证不完整、数据不合理的及时退回,指导填报单位进行修改,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的材料,原则上市科技局不再退回修改。
4.不同运营单位,孵化场地、在孵企业、管理人员与市直有关部门认定的各类孵化载体有所重合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以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取消其相关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