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科规〔2018〕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2018年7月26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作用,参照《河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函〔201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和工程化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工程技术人才、面向社会开放和服务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旨在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和配套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原则,依托我市主导和优势产业中研究开发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营造有利环境,建成聚集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试验条件卓越,在解决我市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试验基地。
第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针对行业、领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创新,为实现规模化生产提供先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实行开放服务,承担行业、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2.研究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核实申报单位的社会信用情况。认定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组织技术创新中心的论证;
4.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工作;
2.对申报单位的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3.督导技术创新中心计划的实施,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4.为本部门、本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确定技术创新中心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及成员;
3.根据工程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技术创新中心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4.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监督其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以及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布局,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作为《石家庄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申报指南》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第九条 申请认定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须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须确立其中一个单位为依托单位,其它单位为共建单位,并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须无社会信用不良记录,以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良记录;
2.符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申报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研究开发方向明确,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和特色,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和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在本技术领域拥有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带头人不得有社会信用、科研信誉不良记录;
4.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完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试验任务和对外服务能力,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5.有聚集各种创新要素的条件,产学研合作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经验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四章 认定与验收
第十条 申请与认定
1.根据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2.市科技局受理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优势、重点发展”的建设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按行业进行评审论证。依据评审论证和考察结果,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命名为“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填报《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传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二条 任务书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石家庄市技术创新中心认定验收大纲》(见附件二)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或未按约定时限完成任务目标,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须在依托单位内部选派聘任,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三届,每年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技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供技术、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至11名国内外同行及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工程技术委员会主任必须在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以外聘任。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程技术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是考核技术创新中心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工程管理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技术创新中心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在保证技术创新中心人员编制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大开放力度,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来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研究开发和工程试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行业、企业承接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试验条件, 自有大型科学仪器应纳入市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并面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科研成果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补助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研制、购置、更新和改造。
依托单位自筹资金应高于市财政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考核制度。
1.依托单位须对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了解和掌握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状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2.技术创新中心每两年将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确需更名、进行结构调整或重组的,须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1. 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
2.不能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的;
3.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4.没有开展实质性研发创新工作的;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7.依托单位停产、破产,或其它原因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九条 现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考核通过后更名为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序列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石科【2016】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