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科研服务)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人才利用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共享资源补助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服务对象为持有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的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
第三条 对持卡人利用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共享资源,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等科技研发活动的,给予补助。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补助经费的支持范围。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五条 持卡人填写《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持卡人补助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一)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护照);
(三)入网仪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收费通知单(合同复印件或委托协议书)、缴费发票的复印件(提供原件验证)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石家庄市科技合作与创新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于每年5月、11月,分两批次集中受理持卡人员补助申请。
(二)平台中心根据服务备案记录对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补助要求的申请汇总报送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批准。
(三)经批准的申请在石家庄科技网和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平台中心将补助经费拨付有关持卡人。
第三章 补助比例
第七条 对利用共享资源进行研发的持卡人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费用补助。
第八条 上述补助支持比例,根据当年产生持卡人利用共享资源进行研发的实际测试服务量和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额度,适当调整有关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持卡人,需配合平台中心按时按质完成相关数据报表报送,并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 为保证持续监管信息的获得,平台管理办公室有权对申请补助的持卡人进行检查,持卡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对报送信息及时性将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者,收回补助经费并进行通报,三年内停止受理其补助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